问:近期公司持股6%的股东及公司持股4%的股东相继减持公司股份,相关减持计划都提到他们都没有一致行动人。而年报中披露两者互为亲属,属于《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一致行动人,为何公告说没有一致行动人,有何原因?如果两者确实不是一致行动人,按理说持股4%不足5%的股东减持无需减持计划,为何也要单独披露减持计划,是参照办法执行?
答:尊敬的投资者,您好!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之规定,前述两名股东虽存在亲属关系,但不属于该条款规定的“近亲属”范畴,且双方不存在通过协议、合作、关联等其他安排共同扩大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的情形,因此不构成一致行动人。鉴于两名股东均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东,其减持及相关信息披露事项将严格遵循招股说明书中的公开承诺执行。感谢您的关注!